法製晚報2017-12-2712:37:56
法製晚報ⷧ法新聞2017年12月27日,據紫牛新聞報道,4年前震驚南京的“富二代殺妻案”的罪犯吉星鵬因在坐牢期間5次傷人,或將麵臨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
據紫牛新聞報道,吉星鵬第一次致人輕傷發生在緩刑考驗期之內,而就在司法機關對此次致人輕傷的行為進行司法調查期間,他再次傷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輕傷。對此,南京中院認為吉星鵬實屬“不堪改造”,並於今年11月下旬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吉星鵬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鵬已經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一旦判決生效,將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撤銷緩刑,對吉星鵬執行死刑。
聽聞妻子與他人有染 80後丈夫刺死90後嬌妻
2012年5月8日,吉星鵬與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歿年22歲)登記結婚。婚後3個月,吉星鵬懷疑馨馨與他人有染,兩人產生矛盾,並數次爭執。2013年4月24日晚,與朋友聚會飲酒時,吉星鵬聽朋友講述馨馨與他人有染之傳聞。次日早晨6時許,吉星鵬酒後回到家中,與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發生爭執。爭執中,吉星鵬持菜刀、水果刀對馨馨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致馨馨當場死亡。吉星鵬行凶期間,其父撥打110電話報警,後公安民警在其住處將其抓獲。
該案發生後,引起社會極大關注。2014年4月18日,吉星鵬被判構成故意殺人罪。南京中院認為,吉星鵬的罪行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死刑。但鑒於該案係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結合具體案情,可不予立即執行。最終,南京中院判處吉星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決對其限製減刑。2014年8月30日,江蘇省高院裁定核準上述刑事判決。2014年9月15日上述二審裁定送達被告人吉星鵬,2014年9月25日,吉星鵬被解押至某監獄服刑。
據紫牛新聞報道,吉星鵬在坐牢期間5次暴力傷害其他犯人,致2人輕傷。
2016年5月12日晚間,吉星鵬在監區洗漱間內,因不滿旁邊的服刑人員高某某將水濺到他衣服上,用拳頭和膝蓋擊打高某某頭麵部數下,致高某某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鼻背部創口構成輕微傷。
2017年6月9日,吉星鵬連續三次未經允許擅自離開管控區域打開水,負責管控崗的犯人丁某對吉星鵬進行了勸阻和警告。當天11點多,吉星鵬在監獄十二監區開水間保溫桶內舀了四勺熱水,徑直向蹲在食品儲藏間門口的罪犯丁某連水帶盆潑去,並衝上前對丁某拳打腳踢,後被周圍罪犯拉開並控製。
經監獄醫院診斷,丁某頭頸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開水燙傷Ⅰ度-淺Ⅱ度。辦案機關於2017年6月23日在某監獄內參照監控錄像記錄的情況,進行偵查實驗,實驗結果為,吉星鵬用於傷害丁某所用的熱水水溫約為78.5攝氏度,水量約5400毫升。
經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今年11月下旬,南京中院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吉星鵬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鵬已經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一旦判決生效,將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撤銷緩刑,對吉星鵬執行死刑。
雖然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同屬於死刑刑罰,但實踐中大多數死緩最後都沒有執行死刑,有的減為無期徒刑,有的減為15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死刑立即執行卻從根本上剝奪了犯罪人的生命,排除了其繼續生存和改造的可能。二者之間隔著生與死的距離。
事實上,由死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雖有先例,但並不常見,且多為獄中傷人。
死緩犯自認為判決太重,獄內襲警
罪犯朱某,男,36歲,山東省莒縣人。曾因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7月26日刑滿釋放後,又因犯搶劫罪於2012年1月14日被徐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並限製減刑。
朱某在無錫市某監獄服刑期間,因被判決死緩且限製減刑,自認為法院判得太重,遂產生發泄念頭。當日朱某在監獄勞動改造時,持勞動工具突然刺戳監管民警季某頸部,在逃離過程中還刺傷了上前阻攔的其他兩名服刑人員,後被監獄內其他民警抓獲。經鑒定,監管民警季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
案發後,無錫市院監所檢察處迅速介入,依法對罪犯朱某的重新犯罪一案進行了立案審理,認真研究並提起了公訴,並對案件訴訟全過程進行了監督。2014年8月7日下午,無錫市某監獄內警燈閃爍,警聲笛鳴,罪犯朱某由無錫市中級法院兩名法官驗明正身後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無錫檢察院派員進行了臨場監督。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後,全國首例限製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監獄內襲擊管教民警的案件。
毆打獄友和獄警,死緩犯被改判“死立執”
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5年11月25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6年1月29日,上述判決被核準。本次案發時,被告人李某在某監獄服刑,且處於死緩考驗期內。
2016年11月16日9時許,李某在某監獄一監區工場間服刑勞動時,因回收工具之事與罪犯王某發生糾紛。民警瞿某發現後,將其帶至工場間外蹲在地上等候處理。後李某見王某收工經過身邊,即辱罵王某,並用頭部撞擊地麵。民警楊某見狀上前製止李某時,被李某擊打麵部一拳,致楊某口腔黏膜破損等。司法鑒定結論認定,楊某構成輕微傷。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服刑期間毆打監管人員,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李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應將新罪所判刑罰與前罪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且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一審法院依照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罪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將該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打乒乓球起爭執 死緩犯獄中傷人
2012年11月29日貴陽新聞網報道,一死緩犯人將同一個監獄的另一名服刑人員打傷,結果他的緩刑被取消,昨日被處以死刑。
據介紹,該男子因故意殺人於2009年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然而,在入獄後不久,他在與同監獄服刑人員打乒乓球時發生爭執,該男子將對方打傷。
經最高法院複核後,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昨日公開宣判:該男子在死緩執行期間又犯故意傷害罪,應當執行死刑。
法律解讀:死緩變更執行死刑條件的界定
看法新聞注意到,對於在死緩考驗期犯罪的處罰,我國法律已有明確規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同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報報道,這一修訂改變了之前刑法規定死緩考驗期間隻要再犯故意犯罪即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變更執行死刑的剛性規定,是立法在“控製死刑、慎用死刑”方麵又邁出的堅實一步。
據人民法院報解讀,“故意犯罪”和“情節惡劣”是並列關係,因此死緩考驗期間“故意犯罪”僅是死緩變更執行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而情節惡劣應以人身危險性、改造可能性為核心進行綜合評價,具體來說,應結合被告人在服刑期間的一貫表現;被告人在實施犯罪時的心理狀態、目的、動機;犯罪時的手段、對象、時間、地點以及中止、未遂等情況;犯罪後的結果、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
以下情形應認定為情節惡劣:第一,對於對抗改造型案件,如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破壞監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脫逃罪、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等案件,以及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第二,對於手段惡劣型案件,如故意傷害不特定對象的,或使用惡劣手段傷害、殺害他人的,或使用惡劣手段虐待、欺辱其他服刑人員的;第三,對屢教不改型案件,如毒品犯罪死緩罪犯在獄內繼續實施毒品犯罪,或故意犯罪兩次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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