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公布申請辦理傷害食品衛生安全刑事案法律條文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今日(31日)協同對外開放公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對往生豬肉裏加水、加上“豬肉精”、生產銷售“毒奶粉”、運用保健食品行騙老人等違法犯罪的判罪懲罰做出了要求,根據健全傷害食品衛生安全有關犯罪行為的判罪量刑標準,進一步織密依法懲治傷害食品衛生安全違法犯罪的刑事案件法網決賽。
最高人民法院詳細介紹,《解釋》反映嚴格懲治的產業結構升級,如根據要求對在化肥、飼料、精飼料中加上禁止使用藥品等傷害食品衛生安全上下遊違法犯罪的懲治,增加刑法對食品衛生安全的全傳動鏈條維護幅度;根據要求對市場銷售超出保存期的食品類、收購食品類等個人行為的懲治,完成刑法對食品衛生安全的全麵維護,為打壓有關違法犯罪給予了更為確立的法律適用根據。通過改動傷害食品衛生安全違法犯罪“別的比較嚴重劇情”的評定規範等,增加嚴格懲治幅度。
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 何莉:
為增加朝向未成年、老人等人群執行的傷害食品衛生安全違法犯罪的懲處幅度,《解釋》要求了好幾個對未成年、老人等人群食品衛生安全獨特維護的條文,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各自將“特供嬰兒的主輔食品類”“在中小學校校園內、托幼所、養老院及附近朝向未成年、老人市場銷售的”做為加劇懲罰劇情,展現了司法部門對未成年和老人人群食品衛生安全的特殊性維護。
《解釋》還對依法懲治用超出保存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製造食品類等個人行為開展了確立。最高人民法院詳細介紹,生產製造、市場銷售用超出保存期的食品、超出保存期的食品類、收購食品類做為原材料的食品類,或是市場銷售超出保存期的食品類、收購食品類,均具備較高食品衛生安全風險性和社會發展不良影響,因而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全麵禁止。
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 何莉:
為依規懲治該類違法犯罪,《解釋》第十五條明文規定,執行該類個人行為,合乎《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要求的,可依照生產製造、市場銷售偽劣產品罪判罪懲罰。與此同時組成生產製造、市場銷售不符檢測標準的商品罪等其它違法犯罪的,按照懲罰偏重的要求判罪懲罰。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兒童食品從重處罰
老人和未成年因為身體機能緣故,更易於得到不安全食品的損害。怎麽讓“一老一小”吃得安全性、吃得安心,是全社會發展一同關注的大事兒,也是司法部門責無旁貸的義務。對於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一老一小”食品衛生安全維護的薄弱點,《解釋》從各個方麵對維護該人群食品衛生安全做出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詳細介紹,嬰兒的主輔食品類通常是嬰兒關鍵營養元素來源於,乃至是唯一營養元素來源於。因此,《解釋》明文規定,特供嬰兒的主輔食品類營養元素比較嚴重不符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根據生產製造、市場銷售不符檢測標準的食品類罪判罪懲罰;與此同時還要求,生產製造、市場銷售不符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兒主輔食品類,將做為有關傷害食品衛生安全違法犯罪的加劇懲罰劇情。
實踐活動中,中小學校學校附近通常變成“五毛食品”泛濫成災的高發區。這種食品類通常加上過多食用添加劑,乃至帶有比較嚴重超過規範限定的高致病細菌等傷害身心健康的化學物質。與此同時,院校、幼稚園和敬老院的食品安全問題仍經常發生。對於此事,《解釋》開展了專業要求。
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解釋》明文規定,在中小學校校園內、托幼所、養老院及附近朝向未成年、老人市場銷售不符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類或有害、有危害食品類的,做為有關傷害食品衛生安全違法犯罪的加劇懲罰劇情。
著重懲治“保健食品坑老”違法犯罪
《解釋》還對於“保健食品坑老”個人行為做出要求。近些年,一些欠佳賣家把握住老人有健康保健要求的心理狀態,根據“完全免費常規體檢”“健康養生講座”“權威專家義診活動”“誇大其詞功效”等各形各色的方式,編造保健品具備藥到病除的奇特功效,蒙騙老人高價位選購,價格壟斷。該類“保健食品坑老”案子高發,違法犯罪特性極端,人民基層反映明顯。
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對於此事,《解釋》明文規定,執行該類違法犯罪,合乎詐騙罪要求的,按照詐騙罪判罪懲罰。假如市場銷售的食品類不過關,與此同時組成生產製造、市場銷售偽劣產品罪等違法犯罪的,按照懲罰偏重的違法犯罪判罪懲罰。這種要求,有益於斬掉伸到老人的罪孽之手,合理維護老人的資金安全和身心健康。
嚴格懲治往活豬等家禽中加水 加上豬肉精等個人行為
近幾年來,一些犯罪分子為了更好地獲得賺黑心錢,給進到宰殺有關階段的活豬等畜禽養殖故意加水,造成很多注水肉流入老百姓飯桌,為廣大群眾深惡痛疾。更加極端的是,犯罪分子為了更好地提升鎖水實際效果,在加水的一起還引入藥品,藥物殘餘則進一步提升了食品衛生安全風險性。犯罪分子還持續翻修藥品秘方,不僅有“豬肉精”類的禁止使用藥品,也是有飼料、人服藥,也有犯罪分子自身配置的化合物。《解釋》增加對該類違法犯罪的懲處幅度,第十七條第二款對畜禽養殖宰殺有關階段加水注藥個人行為的判罪懲罰做出明文規定。
依據該條文,針對應用“豬肉精”等禁止使用藥品的,以生產製造、市場銷售有害、有危害食品類罪判罪懲罰。針對應用飼料的,假如肉製品中飼料殘餘量超標準,足夠導致比較嚴重食物中毒事件安全事故或是別的比較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可依照以生產製造、市場銷售不符檢測標準的食品類罪判罪懲罰;針對肉製品中飼料殘餘量盡管不超標準,但市場銷售額度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依照生產製造、市場銷售偽劣產品罪判罪懲罰。
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依據該條文,僅查清有加水個人行為的,針對引入廢水,導致肉製品微生物菌種等汙染物質超標準的,可依照生產製造、市場銷售不符檢測標準的食品類罪判罪懲罰;針對肉製品汙染物質盡管不超標準,但肉製品水分含量超標準,且市場銷售額度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依照生產製造、市場銷售偽劣產品罪判罪懲罰;針對肉製品汙染物質和水分含量也不超標準,不可以確認為違法犯罪的,可由行政部門主管機構依規做出行政處罰法。
實踐活動中,畜禽養殖注藥後,因為藥物代謝緣故,通常無法從肉製品中驗出藥品殘餘,從而導致取證難、評定難、判定難的問題。
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依據《解釋》要求,在宰殺有關階段隻需證實有注藥個人行為,市場銷售額度在五萬元以上的,就可以依照生產製造、市場銷售偽劣產品罪判罪懲罰。
《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要求,不但適用畜禽養殖進到屠宰廠後的宰殺階段,還適用宰殺前的運送等有關階段。
除此之外,對畜禽養殖加水注藥違法違紀通常出現在私屠濫宰黑窩點,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在我國推行活豬指定宰殺,因而私開屠宰場(場)宰殺活豬個人行為違背了國家規定。
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對於此事,《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要求,私開活豬屠宰場(場),從業屠宰、市場銷售等生產經營,情節惡劣的,可依照非法經營判罪懲罰。根據這種要求,完成對該類違法犯罪的全傳動鏈條、多方位懲處,讓百姓吃上放心肉。
(總服務台記者 李文傑 劉軍)